信息化建设

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自觉性 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陈冬梅 发布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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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立足于数据产业发展的实践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完善了我国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律体系,更为全面地保障个人权利。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关乎国计民生,明确被纳入《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范围。由于个人信息泄漏乱象频发,结合国际通行实践及我国实际,对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从根本上斩断数据滥用的产业链条,对大数据杀熟、非法爬虫等违规采集和使用数据的行为精确定性量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的有序流通,填补了《民法典》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中一些准用性规范的空白,对我国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四十四条阐明:“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作为个人信息的所有者,我们应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供个人信息前充分了解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与规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个人信息,主动行使自己的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附件《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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